在226年前的今天,1790年4月10日 (农历二月廿六),美国通过第一部专利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明确规定:“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这也是《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距今226年)由美国总统签署。现行《专利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过两次重大修订。1999年11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其中多项重要条款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完全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等。2005年6月9日,美国国会开始正式讨论《2005年专利改革法案》,该案包括10多条修订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以及“所有申请均适用18个月公开的规则”。如果此次改革法案能获准通过,美国专利制度将迎来继1952年《专利法》之后最重要、最复杂的修订。
美国专利局于1802年成立,当时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专利相关事务;19世纪初,商标事务亦纳入专利局的辖权范围。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专利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其主要办公机构现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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